截至目前,我市有相当一部分车辆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未办理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根据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注销其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对上述车辆所有人或委托人进行告知。
请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以下简称“未检车辆”),尽快到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机动车达到安全技术标准;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以下简称“报废车辆”),车辆所有人或委托人应尽快持监销手续或报废证明到丹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
对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未检车辆和报废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强制注销。
具体车辆名单请登录WWW.ddl22.com(丹东交通安全信息网)查询。
2013年4月10日